问题 | 九台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调查 |
释义 | 建设项目征收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时,需按照地价给予补偿。青苗按每平方米3.5元(菜地)或2.0元(其他耕地)计算。临时使用土地1年按10%补偿,2年按20%补偿。被征收土地上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可参照国有土地拆迁法规补偿。 法律分析 1、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2、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照一个栽培期的产值计算,即菜地上的青苗按照3.5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其它耕地上的青苗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3、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按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20%给予补偿。 4、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参照国有土地拆迁法规给予补偿。 拓展延伸 九台区征地补偿政策调研报告 《九台区征地补偿政策调研报告》是对九台区最新的征地补偿政策进行全面调研和分析的一份报告。本报告通过深入研究九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程序等方面,旨在为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和建议。调研结果显示,九台区的征地补偿政策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报告中详细分析了九台区征地补偿政策的优势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完善九台区的征地补偿制度。本报告的发布将为政府部门、农民、企业和研究机构等各方提供有益的参考,促进九台区征地补偿政策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结语 《九台区征地补偿政策调研报告》全面调研了九台区的征地补偿政策,为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了准确、全面的信息和建议。调研结果显示,该区的征地补偿政策既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报告提出了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这份报告的发布将为政府部门、农民、企业和研究机构等各方提供有益的参考,推动征地补偿政策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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