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 薛某因计划外怀孕被公司炒鱿鱼,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后最终对簿公堂。顺义法院近日审结该案,判决公司继续与薛某履行劳动合同。 该公司诉称,其与薛某于2007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了落实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于计划生育问题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经过公示且对员工进行过相关培训。2011年9月,公司得知薛某计划外怀孕且未办理生育服务证,既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于是公司通过法定程序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与薛某发生争议后,其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不服仲裁作出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裁决,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薛某怀孕期间,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该公司主张薛某的生育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提交的培训计划、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表、职工培训考评表上均没有薛某的签字确认;员工手册中亦未明确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员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且未提交向薛某公示告知过上述规章制度的证据,故某公司作出的薛某属于“计划外生育”,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撤销。薛某要求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