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动出口配额制 |
释义 | 自动出口配额制有以下两点要求: 1、单方自动出口配倾制。单方自动出口配额制是指由出口国单方面自行规定出口到某国的限额或价格,以限制其出口。政府规定配额并予以公布。出口商必须向有关机构申请配额.领取出口授权或出口许可证才能进行商品的出口。出口国的出口厂商和同业公会根据政府的意图规定额度并控制出口; 2、协议自动出口配倾制。协议自动出口配额制是指由出口国和进口国通过谈判的方式签订“自限协定”或“有秩序的销售协定’在协定的有效期内规定某种商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则根据此配额实行出口许可证制或出口配额签证制,自动限制出口,进口国则根据海关统计进行监督检查。自动出口配额制协议自动限制是自动出口配额制的主要形式,协议达成的谈判形式主要有政府间双边谈判、进口国政府与出口国企业间谈判和进出口国的双边企业谈判等几种形式。 自动出口配额制的额度通常由进出口双方通过谈判共同确定。包括有秩序销售协定、自动限制协定和出口预测等其体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二条 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下统称管制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本法所称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本法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 本法所称核,是指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相关技术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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