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防城港渔业船舶注销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防城港渔业船舶注销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 1.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2.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防城港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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