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业税务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
释义 | 纳税人需在工商营业执照或成立证明领取后的三十日内,携带公章、财务章及营业执照副本等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税务服务场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核准执业证件,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需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此外,纳税人还需提供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律分析 根据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明,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成立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需要携带公章、财务章以及以下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税务服务场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并且所提供的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需要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④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如为自由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区证明,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⑥工商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评估报告(办理律师事务所的不要求提供此项)。 ⑦纳税人办理新设分支机构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⑧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 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注:具体应提供的资料请参照《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适用个体经营)、(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后的填表说明。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证件为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纳税的纳税人应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改变经营范围、发生纳税义务增减变化、发生纳税义务终止的,应当自改变经营范围、发生纳税义务增减变化或者发生纳税义务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以上规定,开业税务登记的流程为:首先,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其次,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如改变经营范围、发生纳税义务增减变化或发生纳税义务终止,应自改变经营范围、发生纳税义务增减变化或发生纳税义务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结语 根据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明,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成立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需要携带公章、财务章以及以下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税务服务场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并且所提供的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需要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工商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评估报告(办理律师事务所的不要求提供此项)、纳税人办理新设分支机构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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