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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什么?
释义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一、商品假冒行为
    商品假冒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标示行为。
    (一)商品主体混同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二)商品虚假标示行为,也表现为三种情形:
    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
    3、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三、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四、商业诽谤行为
    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具体手段包括刊登对比性广告或声明性公告等,贬低竞争对手声誉;唆使或收买某些人,以客户或消费者名义进行投诉,败坏竞争对手声誉;通过商业会议或发布商业信息的方式,对竞争对手的质量进行诋毁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什么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反不正当竞争包括的行为有哪些?
    反不正当竞争包括的行为:
    (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2)虚假标识行为,即经营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3)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在账外暗中给对方单位、个人以回扣等其他人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
    (5)强行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三类,即欺骗性有奖销售、借机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7)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3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者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8)滥用行政权利行为,是指对市场经营活动有影响力的行政主体,出于地方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违反法律或公认的市场规则故意对市场进行干预,妨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也指来自经营主体外的直接或间接行政权利作用下的强买强卖的行为。
    (9)亏本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0)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和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物的行为。
    (1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有哪些?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其危害性如下:
    1、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形成不公平竞争;
    2、他削弱和窒息了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应有的活力和作用;
    3、严重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政策的区别在于哪些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政策的区别是:
    1、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
    2、规制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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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7:3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