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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管理相对人可就海关的哪些行为申请复议?
释义
    行政复议的范围也称为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及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海关行政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是海关依法对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惩罚性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海关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海关行政强制措施是海关所采取的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予以扣留、封存或冻结等行政强制手段。强制执行措施则包括海关依法对当事人的保证金抵缴或者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等。
    (3)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相对人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作为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营自主权,如材料、设备、产品的进出口经营权等。海关不得任意剥夺或限制管理相对人的经营自主权,管理相对人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权向作出该行政行为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4)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领取许可证、执照不予答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在海关行政执法领域,许可证和执照是指海关应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批准其开展某项业务、从事某种行为或者赋予某种资格的证明文件,例如“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书”、“集装箱制造和维修工厂登记证书”等,都属于海关行政管理中的许可证和执照。海关行政法律规范对向管理相对人颁发上述许可证和执照规定了相应的资格和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自己符合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述条件,向海关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而海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管理相对人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5)管理相对人申请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6)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法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承担义务,以及承担哪种类型的义务,都应当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为管理相对人创设义务。
    (7)海关税收征管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争议)。
    海关税收征管行为是海关基于税收征管职能所实施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具体包括海关完税的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以纳税义务人银行帐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交税款以及其他税收征管行为。海关实施的税收征管行为对作为纳税义务人的进出口经营单位的财产权利及相关权益通常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对海关上述与税收征管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在海关行政复议中,通常将因海关税收征管决定引起的复议争议称为“纳税争议”。
    对于纳税争议案件,管理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两者之间没有自主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根据《海关法》第六十四条和《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争议案件属于复议前置类案件,管理相对人对海关税收征管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先向与之发生纳税争议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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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