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刷单诈骗是否属于恶意竞争行为? |
释义 | 法律分析:网络刷单诈骗属于恶意竞争行为。恶意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中,通过非法手段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击、排斥、破坏等行为。网络刷单诈骗是指通过虚假交易、刷单等手段,欺骗消费者或干扰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法律依据: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或者个人在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竞争行为:(一)串通投标或者招标,排除或者限制其他经营者参加投标或者招标;(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交易;(三)垄断经营;(四)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影响交易秩序;(五)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3.《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欺骗、误导等手段,虚构交易,影响交易公平。 综上所述,网络刷单诈骗属于恶意竞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以及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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