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要求提前履行债务,但是债权人也可以拒绝,除非提前履行债务并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且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要由债务人来负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