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关于在先用益物权对地役权限制的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土地,土地所有权人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不得设立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并进行登记。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用益物权剩余期限。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抵押,但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的转让而转让。地役权的变动涉及受让人的权益。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在先用益物权对地役权的限制是什么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九条【在先用益物权对地役权的限制】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含义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结语 民法典规定,土地上已设立用益物权的情况下,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能设立地役权。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需通过书面合同设立,并进行登记。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相关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抵押,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益转让时,地役权应一并转让。供役地或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转让涉及地役权的部分,受让人享有或受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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