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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务员交流有哪几种形式
释义
    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旨在加强公务员队伍内部和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之间的人员交流,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竞争力。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在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交流。交流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包括内部交流和外部交流两种,其中内部交流可以在本部门、本单位内不同职位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区
    法律分析
    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在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总体规定,共分为三款,规定了交流范围、基本方式、种类等。
    第一款,是对公务员的交流在制度上加以确定。这一规定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基本相同,这也是对公务员交流制度实施十几年来经验的总结和继续肯定。
    第二款,规定的是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包括内部交流和外部交流两种。
    内部交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既可以在本部门、本单位内不同职位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交流。
    外部交流,是指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交流。这里所称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国残联、宋庆龄基金会、法学会等群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等。规定公务员可以与公务员队伍中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充分体现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第三款,规定了公务员交流的形式分为调任、转任、挂职锻炼三种。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交流的方式由过去的四种变成了三种,把原来的轮换(轮岗)并入了转任。以前,根据交流目的的不同,将内部交流分为转任和轮换(轮岗)两个形式。但在实践中,转任和轮换这两种交流形式实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分开后反而造成了概念上交叉重复。因此,公务员法在总结公务员交流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将两者合二为一,用转任来代表所有的内部交流的形式,从而使各种交流形式的概念明确,界限清晰,便于实践操作。
    拓展延伸
    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和外部交流是公务员队伍管理的重要方面。内部交流可以帮助公务员队伍提升内部业务能力和团队凝聚力,而外部交流则可以拓宽公务员队伍的视野,提高其综合素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队伍可以通过内部交流和外部交流来选拔、培训和考核公务员。内部交流主要包括公务员之间的相互调动、交流和培训,而外部交流则包括公务员参加各类培训、考试和交流学习等。
    内部交流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例如需要提前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等。而外部交流则需要遵守相关的外出交流规定,例如需要提前向相关部门备案、不得影响正常工作等。
    总的来说,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和外部交流是相辅相成的,可以有效提升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同时,公务员队伍管理应当严格规范,确保公务员交流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结语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总体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在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其中,公务员可以在本部门、本单位内不同职位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交流。同时,公务员还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分为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10-17)\t第六十二条\t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公务员法(2018-12-29)\t第十四条\t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08-29)\t第二十七条\t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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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