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有什么用 |
释义 | 一、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 二、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宫(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和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其他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实行优待的场所由当地政府予以公告,并在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三、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候车(船)室及城市公交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在乘坐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时,凭《优待证》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儿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含在市区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辆);对其他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电车等,各地可根据实际给予收费优惠或减免;在实行公交城乡一体化的地区,老年人乘坐农村公共汽车的优惠政策,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自行规定。 需办理老年人免费《乘车证》请带好《老年人优待证》、身份证、照片到:老福山公共汽车月票办证点(第一次办理)、青山路公共汽车月票办证点、八一桥公共汽车月票办证点办理。 法律依据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制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条 管理办法 (一)《优待证》按照规定式样制作,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二)《优待证》发放情况,由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以接受社会监督。 (三)《优待证》仅限老年人本人享受优待时使用,持证人根据《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四)本省老年人因遗失、污损等原因,要求补办或更换《优待证》,非本省户籍老年人申领《优待证》,应缴纳证件工本费。 (五)违反本规定,转借、冒用、涂改或者买卖《优待证》,情节轻微的,由发证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优待证》,并取消其享受优惠待遇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省后,发证部门要及时注销其持有的《优待证》。 (七)老年人交回和收缴的《优待证》,发证部门应当登记后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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