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出具人签字是了解案件情况或者负有出证义务的单位及个人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的行为。出具行为的主体一般不是案件当事人;出示行为的主体一般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公诉人。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