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规定的提存条件 |
释义 | (一)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由于提存为一种法律行为,因此,提存人为提存时需具有行为能力。同时,意思表示真实是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所以提存有效需要意思表示真实。 (二)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如因合同(协议)产生之债,该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担保人用提存方式来履行义务,这是提存的基本前提。 (三)提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法律规定,提存标的物必须属于提存人所有,在权属问题上与他人无任何争议,且提存标的物价值应等于或大于债的数额,使提存标的物与债相适应。 (四)提存的标的物必须是符合《提存公证规则》第七条的规定标的物: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提存标的物必须是提存现时持有的,在办理提存公证手续时将标的物交付给公证处保管。 (五)提存人须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按《提存公证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公证处办理。 一、合同提存的法律效果 提存的法律效果也就是提存的效力,从提存成立时发生。 (一)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提存行为本身是一种替代履行的行为。提存视为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了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因此,在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之时,提存物的所有权即从债务人移转到债权人。 (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转移 自提存成立之时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务人移转到债权人,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一方面,由债权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标的物自身性质而产生的毁损灭失的后果;另一方面,对于由第三人或者提存保管人过错造成提存物毁损灭失的,由债权人主张索赔等等。 二、合同纠纷起诉注意事项 (一)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证据。现在,尚未开庭,判决结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为是否偏袒,您现在主要是对诉讼程序不了解,才会产生各种误会。 (二)法官主动调取证据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动调取证据或应一方申请调取证据,并不属于偏袒一方。您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请法官主动调取证据。 (三)立案八个月未开庭确实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开庭的时间,立案八个月未开庭是可能存在的。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法官无关。律师就经常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审判的期限,以取得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 (四)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诉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属于反诉,也可能是另行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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