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补充医疗保险怎么报销 |
释义 | 补充医疗保险怎样报销,具体如下: 1、员工就医后,在次月1日以前填好《补充医疗保险索赔申请单》,并连同门诊手册、医疗费收据(附收费项目明细)、各种检查单及化验单、身份证复印件等理赔时必须证件装订在一起进行理赔; 2、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当月的28日至次月1日向保险公司报案; 3、被保险人在治疗结束当月的28日至次月1日将完整的索赔手续交至商业保险专员处,由专员汇总后统一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有下列情形的,补充医疗不能报销如下: 1、自费药、基本医疗保险要求之外的外购药; 2、与诊断不相符的药品费用; 3、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 4、不符合或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 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各种责任事故引发的全部医疗费用; 6、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引发的全部医疗费用; 4、自杀、自残、酗酒等引发的全部医疗费用; 8、境外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台、港、澳地区); 9、在特需门诊就医和特需病房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 10、诊治不孕不育症的全部医疗费用、孕前检查的全部医疗费用、预防用药的全部医疗费用; 11、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综上所述,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条件包括员工就医后,在次月1日以前填好索赔申请单等材料等。,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在不同的情况下需要准备不同的资料,分别是门诊报销和住院报销,用户可以直接咨询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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