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重庆现行防疫政策实行分类管理,内容如下: 1、高、中风险区(通常以乡镇、街道划分)来渝返渝人员,外省(区、市)确定的特定时段、特定空间高风险人群:施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4、7、14天各做1次核酸检测。 2、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低风险区来渝返渝人员:施行7天居家隔离+7天健康监测,第1、7、14天各做1次核酸检测。 3、中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低风险区来渝返渝人员:施行14天自我健康监测,第1、7、14天各1次核酸检测,健康监测期间不参加聚集活动、不聚餐,减少外出,做好个人防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