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所通过的一系列人民法院内部的执行规定。在2015年1月19日被废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二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 第三条 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