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如果原租金过低,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高租金的实际水平,确定合理的新租金。原承租人不同意的,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可以与他人建立租赁关系。租赁到期后,出租人未提出新条件的,承租人继续按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接受的,视为租赁关系的延续。租赁到期后,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愿继续出租,未订立续租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出租人应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并有道德协助承租人找房。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