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
释义 | 尊敬的政府信息公开局: 我是某行政村全体村民的代表,代表全村村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我们寻求关于征用我们村土地的合法性及其补偿安置费用的相关政府信息。 同时,我们也要求被申请人某国土资源局在某某村张贴公告,并提供所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包括: 1.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内容: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法律分析 尊敬的政府信息公开局: 我是某行政村全体村民的代表,代表全村村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我们寻求关于征用我们村土地的合法性及其补偿安置费用的相关政府信息。 同时,我们也要求被申请人某国土资源局在某某村张贴公告,并提供所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某行政村全体村民 群众代表:江某,李某 被申请人:某国土资源局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该土地是某某村集体所有制,申请人作为某村的村民有权利知道自己土地被征用的详细情况及补偿安置方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获取该土地被征用的相关信息,恳请在法定期限内满足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某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某庄行政村全体村民 群众代表:江某,李某 年月日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的信息内容 1、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公开的重点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例、数量、程序,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标准和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内容: (1)城乡建设和管理和重大事项; (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管理情况。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贷、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怎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个问题是民众需要知道了解的,对应当知道的政府信息可以到政府询问,申请公开的就可以耐心等待审批,一些特殊信息是机密的就不会公开,应该多相信政府部门的工作能力,随着工作的开展这种信息公开会越来越多,民众要多支持。 结语 尊敬的政府信息公开局: 我是某行政村全体村民的代表,代表全村村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我们寻求关于征用我们村土地的合法性及其补偿安置费用的相关政府信息。 同时,我们也要求被申请人某国土资源局在某某村张贴公告,并提供所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某行政村全体村民 群众代表:江某,李某 被申请人:某国土资源局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该土地是某某村集体所有制,申请人作为某村的村民有权利知道自己土地被征用的详细情况及补偿安置方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获取该土地被征用的相关信息,恳请在法定期限内满足申请人的请求。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的信息内容,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公开的重点内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内容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内容已经详细说明。此外,对于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民众也可以向政府询问,申请公开的就可以耐心等待审批。一些特殊信息是机密的就不会公开,应该多相信政府部门的工作能力。随着工作的开展,这种信息公开会越来越多,民众要多支持。 特此申请,望给予公开。 申请人:某行政村全体村民 群众代表:江某,李某 年月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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