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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内容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代表议案涉及的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宪法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七条、地方组织法第八条和四十四条以及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级人大的职权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就以下内容提出议案:(1)制定、修改、解释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就制定、修改、解释法律提出议案。实践中,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大多数属于这一方面。
    (2)违宪行为的审查和纠正。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宪法的实施涉及方方面面,主要体现为对违反宪法行为的审查和纠正。因此,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就违宪行为的审查和纠正提出议案。
    (3)其他有关监督工作。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负责,全国人大代表可以提出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的议案。
    (4)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十七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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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7: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