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最新机动车报废补贴标准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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