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必须一致通过才能进行以下事项:修改合营企业章程、中止或解散合营企业、增减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合并或分立合营企业。其他事项可根据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决定。 法律分析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拓展延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决策程序与要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决策程序与要求是确保企业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资协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做出决策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满足特定要求。首先,必须经过董事会讨论,确保所有董事对决策达成一致意见。其次,决策必须符合合资协议的规定,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此外,决策应考虑企业的长远利益和股东的权益,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时,决策过程应透明公正,充分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方。通过遵循决策程序与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能够有效管理和运营,实现共赢发展。 结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决策程序与要求是确保企业决策合法有效的重要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资协议,决策必须经过董事会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符合合资协议和法律法规。决策应考虑长远利益和股东权益,合理可行。决策过程应透明公正,记录完整并及时通知相关方。遵循决策程序与要求,实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共赢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