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前离婚债权的争议点有哪些 |
释义 | 以下关于共同债权的争议点是在向法院起诉离婚前容易出现的:夫妻一方婚前的债权;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名义债权;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借出的债权;双方争夺债权。 一、一方婚前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婚前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不能。债权人的婚前债务原则上是个人债务,但一方婚前债务中的资金和财产转化为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和婚后公共生活的需要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需要注意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需要注意: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双方名义负债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知道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一方对外债务视为个人债务,以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债权人对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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