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