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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船舶留置权公示方式
释义
    本文介绍了船舶留置权公示方法和成立消极要件以及船舶留置权的特征。船舶留置权是法定的船舶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标的的特定性、占有的先决性和优先性等特征。成立消极要件包括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当事人在合同中特殊约定相抵触、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以及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法律分析
    一、船舶留置权公示方法
    公示方法通常包括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以及在部门(单位)或系统中发布公示通知、会议公布或张榜公告等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成立消极要件
    (一)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二)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债权人占有动产时所负担的义务)相抵触:
    1、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相抵触的,留置权不成立;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当事人在合同中特殊约定相抵触:
    1、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或债权人事先明示放弃留置权的,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五)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三、船舶留置权的特征
    1、法定性。船舶留置权是法定的船舶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签订设定该担保物权的协议。
    2、标的的特定性。船舶留置权的标的是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权人依修船或者造船合同而占有的债务人的船舶,不包括海事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3、占有的先决性。占有当事船舶是享有和行使船舶留置权的先决条件。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权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4、优先性。船舶留置权的优先性体现为:狭义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舶优先权之后、船舶抵押权之前;广义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舶抵押权之后,一般海事债权之前。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留置权公示规定》,船舶留置权是指在船舶运输中,因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或者其他费用,致使船舶所有人或者承运人可以暂时扣留船舶,以保障自己的债权。该规定旨在保护船舶所有人和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航运市场的正常秩序。
    根据该规定,船舶留置权必须公示,即在船舶到达目的港前,船舶所有人或者承运人应当向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公示留置权。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船舶留置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根据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承运人可以申请留置权,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或者其他费用等。如果船舶所有人或者承运人无法证明债务人存在,或者无法提供债务人的相关信息,那么其申请留置权将不予受理。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留置权公示规定》是为了保护船舶所有人和承运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航运市场的正常秩序而制定的。船舶所有人或者承运人必须遵守该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船舶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具有特定标的、先决条件、优先性和法定性等特点。留置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留置权成立需要满足消极要件,如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不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不与当事人在合同中特殊约定相抵触、不侵犯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等。留置权消灭的情况包括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或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合同内容】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二章 船舶、海上设施和船员 第十七条 本章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适用的船舶范围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或者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二章 船舶、海上设施和船员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单位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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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