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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负有对租赁物保管使用维修的义务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承租人不仅负有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还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这是因为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而对租赁物不负维修的义务,但出租人却享有于租赁期间届满后收回租赁物加以使用或处分的期待利益。因此,承租人为满足自己使用收益的需要,为保障出租人期待利益的实现,负有维修租赁物的义务。租赁物法定地由承租人维修是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一项重要区别。
    一、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可以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3、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不按时缴纳租金如何处理
    1、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支付期限届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即构成迟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若超过承租人超过合理期限仍未支付租金,则构成逾期,此时,出租人即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2、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支付期限,双方也没有为此签订补充协议的,可依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租金支付期限;依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租期不满一年的租金支付期限为租期届满时,租期超过一年的租金支付期限为每届满一年之时。
    根据司法实践,只要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出租人又尽到了合理催告义务,即可认定为逾期不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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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3:3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