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消防人员执行抢救水域灾害时,必须先行熟悉了解各种水域情形,依据水域特性、水流状况、待救者受溺受困情形、现场救援能量及运用携带必要的装备、器材,在安全快速且有效率的考量下,尽速进行救援工作,由于水域救援行动危险程度不少于其他灾害,所以在这般险恶的环境下进行救援勤务时,必须建构更完整的救灾安全管理机制,管理机制系由队员本身、各级带队官及指挥官(含安全官)共同负责建构之三层管理机制,同仁本身需具备基本水上救援能力外,还要有适当之救援器材与装备,再搭配熟练技术、良好团队默契,而安全官必须于救援前、中、后分别对于救灾环境之变化进行研判并给予指挥官建议,而指挥官必须于限有的信息下分析、判断,决策救援行动,以达成救援任务,而在水域救援行动中,救援者安全准则是永远不变且排在第一顺位。 水域救援人员平时应扎实训练,培养好的体能以及各式救援技能,平时落实器材整备,任何救援行动切勿单独行动,并应先评估现场环境后拟定救援策略,才能有效快速完成救援任务。 法律依据: 《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充分发挥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特色和优势,积极推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