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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竞业限制是否有效
释义
    (1)该该劳动者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认定标准为:其是否接触单位内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信息。如果不属于该法条规定的范围内的人员,不需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单位应当按期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若单位未支付超过三个月,劳动者可以与单位解除该竞业限制协议。
    (3)竞业限制中约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水平。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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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5:5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