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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关对知识产权主动保护的程序
释义
    1、主动保护模式有以下内容:
    (1)知识产权备案;
    (2)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通知权利人;
    (3)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4)海关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认定;
    (5)海关没收侵权货物或者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
    (6)对没收的侵权货物进行处置;
    2、被动保护模式下有以下内容: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向海关申请扣留;
    (2)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3)海关在扣留20个工作日内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或者放行货物。
    一、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什么时候向海关申报
    从国外进口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海关征收滞报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1、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3、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对海关作出的扣留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者其他财产,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5、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6、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7、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
    9、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
    10、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11、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12、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以及按照该分类决定进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13、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
    14、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接受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
    15、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6、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17、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8、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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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5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