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三次能离婚吗 |
释义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根据该条规定,第一次判决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就属于可以判决离婚的理由。三次起诉离婚更是对该条规定的加强强调。所以法官在心里的天平会偏向离婚这一方。三次起诉离婚意味着感情的破裂。有些离婚案件中,双方是年轻的两口子,因为一些琐事而赌气离婚,感情并没有破裂,起诉也只是两人在闹情绪。这种案件一般法官居中调解一下,双方就和好了,也就不会再次起诉。但是对于三次起诉离婚,肯定是有原因的。如果不是伤透了心或者真的过不下去,也不会三次到法院起诉。所以法官从考虑夫妻感情方面也会倾向于判决离婚。 一、夫妻双方有一方要离婚一方坚决不同意如何解决 夫妻一方要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的话,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司法实践中,在不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离婚诉讼中,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是法官不予判决离婚的一个重要理由。 法庭上,对方往往称夫妻之间感情尚在,希望能继续好好生活,对于此种情形,法官通常会给被告一个机会,希望双方更能够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维系夫妻关系,判决驳回起诉。 但是,不能固化的认为第一次起诉就没有判决离婚的可能性,离婚案件在第一次起诉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能够证明双方已经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法院也会判决离婚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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