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案例研究 |
释义 | 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可以不开庭审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不过,自认的四种情形不适用于不开庭审理。此外,在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下,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无效或撤销决议。 法律分析 有关法律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可以不开庭审理:(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三)涉及商业秘密的;(四)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应当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不适用自认的四种情形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身份关系;涉及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的;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等事实,不能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诉讼上的自认一经做出,对当事人和法院都会产生拘束力。当事人不能随意撤回自认或者再作相反的主张。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1、会议召集人不适格; 2、会议通知或公告瑕疵; 3、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 4、决议未达法定最低表决权数; 5、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如果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情形,直接利害关系人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不过,不适用自认的四种情形,如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身份关系、涉及公益诉讼等情况,不能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另外,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包括会议召集人不适格、会议通知或公告瑕疵、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决议未达法定最低表决权数以及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如果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情形,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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