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是怎样的? |
释义 | 1、常住户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人户不分离的),按正常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2、辖区内跨乡镇场(街办)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 (1)当事人的计划外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乡镇场区人口计生委执法大队按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同时书面告知其户籍所在地计生办。 (2)当事人的计划外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场(街办)均未发现,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乡镇场(街办)、区人口计生委执法大队按照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同时将征收情况书面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3)当事人在一地按本方案已经被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4)对于征收户籍地、居住地不在本辖区的对象,各乡镇场(街办)、区人口计生委执法大队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严格按照征收标准执行,如未按征收标准征收的,由区人口计生委核定后报区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征缴。 一、非婚生子女上户的流程 首先应该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有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也可以接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并保存好缴费的收据。缴费的数额一般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确定,根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有所不同。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应该一次性缴纳,如果确有实际困难,可以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对于流动人口,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部门按照现居住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生育行为发生时,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都没有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已经在一个地方缴纳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被再次征收。 缴费后,携带相关的材料和缴费证明,就可以到孩子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户籍科)申请登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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