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城镇居民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85%; 二级医院:70%; 三级医院:60%; 急诊住院:50%; 转诊外地三级医院:55%; 普通门诊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二、城镇职工报销比例 5000元以内(含5000元)个人自付一级医院15%、二级医院17%、三级医院19% 5000元至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个人自付一级医院13%、二级医院15%、三级医院17%; 15000元以上个人自付一级医院11%、二级医院13%、三级医院1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