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般应当均等分配,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 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如果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 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如果是有扶养能力的人,逃避扶养责任,不尽扶养义务的,则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 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