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收取的房改房款怎样处理 |
释义 | 一、单位收取的房改房款怎样处理 【法律分析】 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单位要提取售房款的20%-30%作为单位维修基金,专户储存,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监督使用,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单位维修基金用完后涉及维修的由个人承担。对剩余公产部分,产权单位要继续提取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二、公房动迁款分割中同住人如何认定? 本处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以下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诉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具有该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在按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该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已在该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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