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公房承租权可不可以继承 公房承租权不可以继承。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享有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一切权利,对公有住房拥有实际控制与支配的权利,可以转租、转让并获得差价。对公有住房进行拆迁,承租人可以直接获得拆迁安置。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权是一种可以直接获得独立财产补偿的权利形式。 公租房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是国家或集体,不属于承租人。承租人的承租权是当承租人符合租赁条件才享有的,并不是个人财产权利,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二、哪些公租房承租权不可转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1.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2.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3.产权不明晰的; 4.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5.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6.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 7.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8.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9.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三、公房承租人有哪些权利 1.转租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2.转租金的确定权 房屋转租的租金,由转租当事人协商确定。 3.转让对房屋的承租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4.与有承租公房居住权人的互换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5.承租人户名的变更请求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6.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对抗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