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选择继承与否是公民的自由,并不需要经过配偶的同意,有继承权的一方可以不经过配偶的同意,自行放弃。如果没有继承权的一方代替有继承权的一方放弃继承,一般认为放弃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