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竣工结算的一般程序:1、对确定作为结算的工程项目内容作全面认真的清点,备齐结算依据和资料。2、以单位工程为基础,对招标文件、报价的内容,包括项目、工程量、单价及计算方面进行检查核对。为了尽可能做到竣工结算不漏项,可在工程即将竣工时,承包人召开单位内容有施工、技术、材料、生产计划、财务和预算人员参加的办理竣工结算预备会议做好核对工作。3、对发包人要求扩大的施工范围和由于设计修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引起的增减帐进行检查,核对无误后,分别归入相应的单位工程结算书。4、将各个专业的单位工程结算分别以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汇兑,并提出单项工程综合结算书。5、将各个单项工程汇总成整个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书。6、编写竣工结算编制说明,内容主要为结算书的工程范围,结算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其他必须加以说 明的事宜。7、复写、打印或复印竣工结算书,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送建设单位审查签认。风险提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合同有约定应付款时间的,按照约定。2、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