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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口企业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释义
    该文件规定了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企业在符合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若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则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而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应当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产
    法律分析
    根据《外企所得税法》、《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国税函发[1996]113号等文件的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企业,在符合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若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则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
    广东五星彩显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深圳特区,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999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其中出口销售收入7400万元,占全部销售收入的74%。企业1999年实现利润3000万元,按照15%的税率计算,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450万元。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即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企业当年实际只需纳税300万元。
    按照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应当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经考核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税务机关应按40%的迟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载明其再投资金额、再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退税。
    [案例]
    中德合资肯德勒机电公司1995年、1996年、1997年分别从其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上海东启机械制造公司获得利润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上海东启机械制造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1999年9月该外商将其中的1000万元再投资举办一个新的产品出口企业——扬州东发电子公司,则按规定可退回企业所得税税款为:
    退税额=1000/(1-19%)×15%=192.93万元假如新的产品出口企业即扬州东发电子公司1999年初开始营业,到1999年9月仍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该外商于1999年7月申请办理再投资退税。
    则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向该外商退税73.172万元(192.93×40%);1999年12月该企业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该外商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则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向该外商补退其余的60%即109.759万元(192.93×60%)。
    拓展延伸
    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特定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种特殊税收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
    对于企业来说,要想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仔细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具体来说,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国家规定的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等。
    同时,企业也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如果企业未能按照规定报送或提交虚假材料,就可能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总之,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否则,可能会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
    结语
    根据《外企所得税法》、《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国税函发[1996]113号等文件的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企业,在符合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若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则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而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应当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经考核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税务机关应按40%的迟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一、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1958年9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原则通过、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其税率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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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2:5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