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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虽构成犯罪是否可以不批捕?
释义
    一、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65条对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规定如下: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上述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第4点主要是针对羁押期限的程序问题,本文讨论不予批准逮捕主要是针对前三种情况。
    首先,从办案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出发,即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若对行为人只可能判处拘役、管制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不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基于逮捕对人身自由限制的严厉性,适用取保候审与行为人可能面临的刑责更为匹配。
    其次,第2点是行为人虽然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基于罪名性质及案件具体情况,案件具体涉及到预备犯、中止犯、初犯、从犯、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赔偿、达成谅解协议等情节,行为人社会危险性较小的考虑。
    第3点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
    若符合上述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通常会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方式,而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二、符合监视居住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监视居住是介于逮捕与取保候审之间的强制措施,是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符合逮捕条件,又不应当适用取保候审的一种折中的处理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对于符合逮捕条件,具备以下情形,人民检察院适用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性强制措施: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三、什么是“不捕直诉”?
    所谓“不捕直诉”,是指对于没有经过逮捕程序,或者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的,正在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涉案行为人,而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
    在人民检察院认为涉案行为人有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中,“不捕直诉”的情况,是很多当事人甚至是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忽视的。本文必须予以强调!办案机关对当事人取保候审后,其往往认为已经“无罪”,误以为“释放证明书”即是办案机关认为其无罪的证明文件,在取保后没有继续进行有效的辩护。此后就很可能遭遇办案机关直接向法院移送起诉,导致涉案行为人人被判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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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4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