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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户口有关系吗
释义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户口有关系。当事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首先其要具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当事人已将户籍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但其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其生活保障、就业渠道亦不依赖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故其不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其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其无权请求分配征地补偿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一般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1、凡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凡曾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如果愿意恢复成为成员,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意其为成员。
    3、对政策性迁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以上居民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法定血亲及其配偶,应该认定或者可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以上居民死亡、被征地、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成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资格随即被取消或丧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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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8:5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