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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注意问题
释义
    聚众,是指在为首分子的纠集下,3人以上的多人实施犯罪行为。聚众犯罪人数众多,参加人员情况复杂。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才构成犯罪,首要分子纠集众人的方式可以是言语煽动、挑拨、金钱收买、胁迫等。聚众犯罪除了首要分子外,一般还有其他积极参加犯罪的人员,他们相互配合构成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因此一人犯罪多人围观起哄的,虽然人数众多,但不构成聚众犯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区别主要在于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不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限于聚众冲击的方式;而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限于聚众的方式。从实质上讲,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而妨碍公务罪所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职务活动。
    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区别在于:
    (1)行为对象有所不同,本罪的对象限于国家机关,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对象还包括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
    (2)行为方式有所不同,本罪是聚众冲击;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聚众扰乱。
    根据刑法第29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相关说明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非此则不构成本罪。因此应注意其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区别。
    2、组织、带头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本罪,其他参与者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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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6: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