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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水管破裂受损,谁来赔偿?
释义
    本文讲述了房屋漏水的原因及责任归属问题。如果水管爆裂是他人人为原因造成,受损业主可以要求修补及赔偿。如果水管爆裂发生在房子质保期内,开发商就应担负起相关责任进行修理和赔偿。如果开发商不予理会,受损业主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向当地质监部门进行投诉,或直接将开发商告到法院。
    法律分析
    由于水管破裂,导致业主受到损失,需要明确漏水的原因以及责任归属。之后,受损业主可以请求房屋质量检验部门对漏水原因以及如何修补进行评估。而且要看房子是否还在质保期内,因为一般新购房子的防水质保为5年,管道质保为2年。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水管爆裂是他人人为原因造成,则可向该人提出损害赔偿。具体流程如下:
    (1)查清情况后,如果水管爆裂的原因实为他人的原因造成的话,受损业主可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提出修补要求及修补期间对自己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
    (2)如果不配合或不及时修补,受损业主可根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将争议提交到法院理;
    (3)如其不理会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以先自己请施工队进行修补,所花费的费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再通过法院要求其进行赔偿。并且,当造成损害方不主动进行赔偿时,受损害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如果水管爆裂发生在房子质保期内,只要是非人为的,开发商就应担负起相关责任进行修理和赔偿。并且,当开发商按业主要求,派人维修后,仍不达到标准的,反复两次后,业主可以自行找人进行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来出。当开发商不予理会时,受损业主可以到当地质监部门进行投诉,或直接将开发商告到法院。向法院起诉的具体流程如下:
    (1)原告到法院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a、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b、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c、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d、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法院立案审查,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只要符合立案的标准即可,即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事实请求和理由等;
    (3)法院排期开庭;
    (4)法院通知当事人到案,开庭进行审理;
    (5)作出判决并且宣判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结语
    漏水问题需要明确原因和责任归属,受损业主可以请求房屋质量检验部门评估漏水原因和修补方案。同时,需要了解防水质保期和管道质保期。如果水管爆裂是他人人为原因造成,受损业主可以向该人提出损害赔偿。若不配合或不及时修补,受损业主可以提交到法院处理。如果水管爆裂发生在房子质保期内,开发商就应担负起相关责任进行修理和赔偿。当开发商不予理会时,受损业主可以到当地质监部门进行投诉或直接将开发商告到法院。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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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7: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