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募基金公司上市要注意的问题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私募基金公司上市需要注意的几点事项,包括将资金委托给XX基金管理公司可能涉及法律问题、遵守公开披露原则、遵守私募基金的投资规则以及注意结构化产品的杠杆问题、推介材料中不得存在保底收益问题等。 法律分析 私募基金公司上市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公司将资金委托给XX基金管理公司,可能会涉及到法律问题。 由于上市公司的资金都是股东的投入(特别是包含了通过公募的中小股东资金的投入),因此上市公司必须遵守公开披露原则。而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参与私募基金的行为,又很少作出相关披露,因为如上市公司在募股、配股、增发前就提出参与私募基金炒股票,无论在上市公司监管方面,还是在资本市场中小股东的接受方面,都很困难,我们的政策并不扶持这样的公司。因此,现实中很多上市公司是说一套做一套,把调剂后的资金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炒股,这对规范上市公司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2、上市公司的宗旨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目前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及依托于流动市场的法人股、自然人股拍卖等,投资私募基金不仅自身不合法,而且其大部分投资活动也充满风险,并在政策上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日趋成熟,其盈利的难度也会越来越大,对上市公司承诺很高回报的私募基金运作将越来越艰难,风险也越来越大,从经济效益方面看是不利的。 3、由于上市公司在参与私募基金行为中,很难做到公开披露与透明,有些行为私下进行。这样,承诺对上市公司回报与实际签订回报过程中就容易产生灰色收入。例如,目前私募基金在招揽客户时,承诺20%利润率,甚至有的高达30%,但有些上市公司实际得到的回报率只有5%,甚至仅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这不仅对上市公司经营骨干的道德培养和纪律遵守方面是一种违背,而且不利于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4、私募资金的理财行为在法律上不受保护。 这就决定了私募基金对委托人的承诺回报一旦不能实现,上市公司普遍也不敢和私募基金打官司,这在经济学上被称为收益与风险、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称性。因此,这样的投资理财活动风险极大,上市公司参与这种投资行为,最终受损的还是自身,同时也意味着中小股东利益受损。 5、由于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中小投资者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亟须建立上市公司科学规范的治理结构和制度性保证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上市公司委托私募基金代客理财活动来说,不仅在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没有确立之前,上市公司不宜参与私募基金的理财活动,而且在其合法地位确立之后,也应谨慎适度。至于上市公司在今后投资并开办私募基金,并组建相应的基金管理公司,则不啻为是把握未来资本市场走势的良好选择,现在就应引起关注。(**标准咨询公司董事长著名股份制专家刘*鹏)上市公司私募基金可以“联姻” 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联姻”须法律支持。随着沪深股市逐步进入高价区,随着因股票发行机制的改变而导致的一级市场收益率的大幅降低,也随着因股市监管力度的加大而导致的庄股行为的收敛,上市公司参与这些“私募基金”的风险也在日益加大。同时,大量的“地下基金”的长时期存在也不利于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设,不利于股票市场健康而有序地发展,因此,现有“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和规范化问题就显得格外紧迫。从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的关系来看,由于私募基金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伴生物,是具有合法地位的经济组织,因而在法律比较健全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是可以参与私募基金的。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了解产品募集流程 因各公司产品设计及运作有其特殊性,具体工作时应了解公司运作和决策流程。 二、注意合格投资者问题 《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均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且单只私募基金的而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 三、注意投向的合规问题 投向合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符合合同的约定。首先需注意,未备案不得进行投资运作。 关于产品的投向,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底线”)第六条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 (二)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三)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上述项目。 基金业协会根据该规定制作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4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包括(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房地产划分为普通住宅地产、保障性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和其他房地产)的,暂不予备案。 四、注意结构化产品的杠杆问题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底线”)第四条: 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倍数超过1倍; 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 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 五、注意产品推介中的保底收益问题 推介材料中不得存在任何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表述。比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保本等。也不得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直接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结构化产品不能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拓展延伸 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之间的联姻在近年来日益流行,这种联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公司的资金运作效率和降低融资成本。然而,这种联姻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首先,这种联姻可能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因为私募基金属于非公开募集基金,其基金份额的募集和交易需要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而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等方面需要遵守《证券法》的规定。 其次,这种联姻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失衡。因为私募基金往往具有较高的杠杆效应和风险承担能力,而上市公司则需要保持稳定的股息分红和股价上涨。这种联姻可能会使得私募基金在公司中的权重大幅增加,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股价稳定。 此外,这种联姻还可能导致公司面临信用风险。因为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通常较为多元化,其投资风险也更加难以预测。如果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较大差异,可能会导致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股价表现受到不利影响。 因此,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之间的联姻需要谨慎对待,相关当事人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以确保联姻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结语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具有高风险和高回报的特点。在选择私募基金时,需要注意募集流程、合格投资者问题、投向合规问题、结构化产品的杠杆问题以及产品推介中的保底收益问题。此外,还需要了解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合规。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联姻”需要法律支持,并且应谨慎适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六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三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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