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撤回的时间点为 |
释义 | 要约撤回的时间点是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才算是撤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要约成立条件包括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 法律分析 关于要约撤回的时间点,我们可以将其表述为要约生效之前的某个特定时刻。即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的通知需要在该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才算是撤回。如果受要约人已经接收到了的,则不可以撤回。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要约成立条件有哪些 要约成立条件有如下: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三、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如下: 1.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受要约人的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可以任意撤回,不存在撤销的问题。但要约邀请也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目的不同。要约后,一旦相对人作肯定答复,则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的行为。 3.内容是否明确具体。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4.针对对象不同。一般而言要约针对是对象明确而具体,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十一条\t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十四条\t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t第五十七条\t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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