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证券业有何法律规定? |
释义 |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行为,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2002年1月7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2年3月1日期施行。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 另外证监会还颁布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关于实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证券公司的设立程序有什么 设立证券公司的条件和程序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第一百二十三条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和营业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条件。 二、什么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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