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中山积分入学申请流程
释义
    中山市流动人员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待遇的流程为:申请人需持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其工作地或本人、配偶的产权房屋所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于每年5月底前分镇区按积分高低对申请人子女进行排名,排名结果在中山市流动人口信息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市教育和体育局备案,并向积
    法律分析
    每年,根据各镇区教育资源分布情况和外来常住人口规模,市政府会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位(称为“入学指标数”),用于安排积分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子女申请享受镇区公办学位待遇,仅限于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的新生入学。操作流程如下:市教育和体育局应在每年初拟定当年入学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员,需要为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待遇的,可于每年9月至次年4月15日前持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其工作地或本人、配偶的产权房屋所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未能提供卫生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的流动人员,不享受卫生和计划生育情况积分。
    (三)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于每年5月底前分镇区按积分高低对申请人子女进行排名,排名结果在中山市流动人口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市教育和体育局备案,并向积分排名在入学指标数内的流动人员发放积分入学告知书。各镇区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排名情况,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流动人员子女入读;不服从安排者,原则上视为放弃此项待遇。发现流动人员子女曾入读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取消其子女积分入学资格。
    (四)流动人员为子女申请享受公办学位待遇,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
    流动儿童父母双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丧失监护权的,流动儿童可通过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名义申请积分入学。
    拓展延伸
    根据《中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申请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的申请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具有中山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2. 在中山市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
    3. 父母或监护人具有中山市户籍,或父或母之一在中山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已办理暂住登记;
    4. 父母或监护人已办理房屋租赁或购房手续,且已交付全部房款或购房款;
    5. 父母或监护人已办理《中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庭住址变更证明》。
    如果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向中山市教育局申请公办学位。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父母或监护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就不符合公办学位申请条件:
    1. 父母或监护人具有中山市户籍,但未办理暂住登记或未办理房屋租赁或购房手续;
    2. 父母或监护人已办理暂住登记或已办理房屋租赁或购房手续,但未交付全部房款或购房款;
    3. 父母或监护人已办理《中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庭住址变更证明》,但未提交给中山市教育局。
    结语
    每年,市政府会根据各镇区教育资源分布情况和外来常住人口规模,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位用于安排积分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子女申请享受镇区公办学位待遇,仅限于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的新生入学。符合《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员,可于每年9月至次年4月15日前向其工作地或本人、配偶的产权房屋所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于每年5月底前分镇区按积分高低对申请人子女进行排名,排名结果在中山市流动人口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市教育和体育局备案,并向积分排名在入学指标数内的流动人员发放积分入学告知书。各镇区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排名情况,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流动人员子女入读;不服从安排者,原则上视为放弃此项待遇。发现流动人员子女曾入读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取消其子女积分入学资格。流动儿童父母双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丧失监护权的,流动儿童可通过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名义申请积分入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2 20:3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