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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大误解的适用规定是怎么样的
释义
    本文探讨了重大误解适用规定和重大误解合同撤销期限的问题。重大误解是指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而非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而产生的误解。对于这类合同,当事人必须是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且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此外,还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以及由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法律分析
    一、关于重大误解适用规定的问题
    重大误解是指在民事行为过程中,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而非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而产生的误解。针对这一情况,其适用规定如下: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二)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
    (三)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四)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重大误解合同撤销期限是多久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而非一般误解。重大误解应当是对涉及合同效果的主要事项发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误解人受到重大损失。
    (三)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三、重大误解可以变更合同吗
    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和质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人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在造成较大损失的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或者变更合同。
    结语
    重大误解是指在民事行为过程中,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而非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而产生的误解。针对这一情况,其适用规定如下: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当事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当事人须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而非一般误解。重大误解应当是对涉及合同效果的主要事项发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误解人受到重大损失。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重大误解可以变更合同吗?答案是否定的。行为人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在造成较大损失的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或者变更合同。
    法律依据
    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12-28)\t第二十条\t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一条\t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12-28)\t第十九条\t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的修改、废除或者退出的程序,比照各该条约、协定的缔结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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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5:3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