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 1、姓名权; 2、肖像权; 3、名誉权; 4、荣誉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 5、监督权; 6、社会经济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 8、妇女保护权;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公民权利进行不同的分类: 1、依据公民所参与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属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一般民事权利; 2、依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3、依据权利发生的因果联系,可以划分为原权和派生权,派生权或称救济权; 4、依据权利间固有的相互关系,可以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