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职工享有哪些权利
法律援助妇女享有的劳动权益如下:
1、平等就业权。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2、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的职业;
3、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4、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5、有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妇女有权享受特殊的劳动安全保护;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
7、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妇女有权在退休、生病、受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险待遇,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8、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以下情形可以辞退员工: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条需注意两点:
a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医疗期期限要依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来确定。
b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⑴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⑵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原约定的工作,或者对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胜任,就意味着劳动者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能力。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